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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346号

苗某某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苗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346号原告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