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346号原告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