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庆龙与杨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龙,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90-1号申请人:李庆龙,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军,1969年1月出生,汉族。申请人李庆龙与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庆龙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杨军的银行存款26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庆龙以存款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军的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