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4执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庆龙与杨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龙,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90-1号申请人:李庆龙,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军,1969年1月出生,汉族。申请人李庆龙与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庆龙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杨军的银行存款26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庆龙以存款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军的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