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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孙振龙、马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顺福食品有限公司,孙振龙,马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1102-1号原告连云港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区经八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永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龙。被告马守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大光,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顺福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振龙、马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顺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继华审 判 员  张晓敏人民陪审员  龚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