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倪亚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亚萍,女,1997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鹰潭市月湖区欣新路(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6年8月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萍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亚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倪亚萍来到鹰潭市月湖区步行街“金楼宾馆”,趁胡某在宾馆吧台边睡觉之机,将胡放在床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之后,倪亚萍将该手机交给其男友黄某。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倪亚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倪亚萍如实供述了盗窃胡某手机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黄某处查获所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亚萍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倪亚萍的供述;��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倪亚萍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鹰潭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金楼宾馆监控视频;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亚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亚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所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亚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8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已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学明人民陪审员 吴建良人民陪审员 万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文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