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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孟庆鲍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91刑初6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鲍,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济南富泰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7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红林,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富泰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2015年6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7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韩守强,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富泰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6月1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吴雷、代理检察员陈恩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孟庆鲍经营的济南富泰物流公司一��运营车辆被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物流有限公司停运,被告人孟庆鲍及其公司员工徐红林、韩守强伺机报复,并准备弹弓三把,钢珠数枚。2015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徐红林、韩守强在被告人孟庆鲍指使下,用弹弓在济南市历城区潘庄南北中心路东侧通往康巴斯公司的路上,将路过此处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鲁A656**别克车和鲁A960**江铃全顺车的玻璃打坏。2015年5月29日21时许,在被告人孟庆鲍指使下被告人徐红林、韩守强在济南市综合保税区通往历城区潘庄路上将开车路过此处的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物流有限公司鲁A960**和张某乙驾驶的鲁AEA9**东风货车的玻璃打坏。2015年6月4日凌晨,在被告人孟庆鲍指使下,被告人韩守强手持弹弓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物流有限公司东门传达室和监控室的玻璃打坏。2015年6月6日23时许,在被告人孟庆鲍指使下,被告人徐红林、韩守强在济南市综合保税区通往历城区潘庄的路上,将李某乙驾驶的鲁A819**货车车门及车上的货物外包装打坏。经鉴定,先后4次被损坏物品价值为1609元。2015年6月6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潘庄路南北路高速公路桥东侧路口将被告人徐红林抓获;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孟庆鲍、韩守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均认罪,未提出��解和异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孟庆鲍经营的济南富泰物流公司的一辆由被告人徐红林与被告人韩守强合伙购买、挂靠在济南富泰物流公司的运营车辆,被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物流有限公司停运,被告人孟庆鲍及被告人徐红林、韩守强伺机报复,准备弹弓三把,钢珠数枚。2015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徐红林、韩守强在被告人孟庆鲍指使下,用弹弓和钢珠在济南市历城区潘庄南北中心路东侧通往康巴斯公司的路上,摆建筑垃圾阻止车辆高速通过,为使用弹弓和钢珠击打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物流有限公司汽车的玻璃创造条件。在驾驶人下车清理路上的障碍物时,被告人徐红林、韩守强将路过此处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鲁A656**别克车和鲁A960**江铃全顺车的玻璃打坏。2015年5月29日21时许,被��人孟庆鲍驾驶车辆与被告人徐红林、韩守强窜至济南市综合保税区通往历城区潘庄路,在被告人孟庆鲍指使下,被告人徐红林、韩守强用弹弓和钢珠击打开车路过此处的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A960**、鲁A819**和张某乙驾驶的鲁AEA9**东风货车玻璃,并打伤坐在车牌号为鲁A819**副驾驶位上的人员。车辆上的人员因害怕而报警并躲至离被打车辆南侧三十米处,三名被告人此次作案导致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物流有限公司鲁A960**和张某乙驾驶的鲁AEA9**东风货车的玻璃被打坏。2015年6月4日凌晨,在被告人孟庆鲍酒后指使韩守强用弹弓和钢珠打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物流有限公司东门传达室和监控室的玻璃,监控室及传达室人员听到声音后躲至墙体后避免被打伤,此次作案导致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宁电器物流有限公司东门传达室和监控室的玻璃打坏。2015年6月6日23时许,三名被告人酒后在孟庆鲍指使下,徐红林、韩守强在济南市综合保税区通往历城区潘庄的路上,将李某乙驾驶的鲁A819**货车车门及车上的货物外包装打坏。经鉴定,被告人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先后4次的行为导致损坏物品的价值为1609元。2015年6月6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潘庄路南北路高速公路桥东侧路口将被告人徐红林抓获;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孟庆鲍、韩守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弹弓三把、8毫米钢珠40个,经被告人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当庭辨认,确系作案工具。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9日,当晚22时左右,孟庆鲍提议用弹弓去打苏宁,张某甲坐着他的摩托车,其他人坐着孟庆鲍开的公司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到了苏宁公司东门北侧,其拿着孟庆鲍给的弹弓没有打,张某甲下了摩托车跑到马路西侧的台阶上用弹弓打苏宁仓库顶部的玻璃,打在仓库什么位置其不知道,打了几下,对其说弹弓的橡胶皮坏了其帮着他修了一会也没修好,其看到孟庆鲍打仓库,打了估计有几分钟;2015年6月6日,晚上吃饭的时候有人提议用弹弓打苏宁,孟庆鲍开着面包车拉着他们去的,到了康巴丝南边的丁字路口,孟庆鲍让其和徐红林下车,在路边等着打苏宁的班车放下他们后他就和韩守强开着面包车走了,去哪里了其不知道,徐红林和其越过土堆过马路进了树林里,然后他们就分开了,其去找韩守强,徐红林干什么去了其就不知道了,当时徐红林打没打其记不清了。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济南富泰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他的老板孟庆鲍跟苏宁电器之间有生意矛盾,2015年3月份,苏宁终止了他们公司的一辆车的运营资格。用弹弓打苏宁其参加了一次,但其没打。2015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其跟孟庆鲍、几个人在公司停车的地方吃饭,吃饭的时候孟庆鲍说今晚还要去苏宁公司去打苏宁的班车,他们几个人都表示同意后来到苏宁物流公司东门东侧一条南北方向的马路。其猜测孟庆鲍安排徐红林、韩守强埋伏好准备打路过此地的汽车。2015年6月3日晚上,其和孟庆鲍、韩守强吃完晚饭时,孟庆鲍提出去苏宁物流公司打汽车玻璃,其和韩守强都同意,因为孟庆鲍喝多了,其开着孟庆鲍的一辆福特牌小轿车带着孟庆鲍去了苏宁物流公司,至于韩守强去没去苏宁其不清楚。其跟孟庆鲍在苏宁公司围网外转了一圈后没发现汽车就开车回家了。第二天其去苏宁物流公司运货时,听公司的人说,当晚苏宁物流公司的东门传达室的玻璃是韩守强打的。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济南市富泰物流有限公司工作,老板孟庆鲍跟苏宁电器之间有生意矛盾。2015年5月29日晚,其送货回来和孟庆鲍、韩守强、徐红林等人吃饭。晚上9点左右,孟庆鲍提议再去用弹弓打苏宁,孟庆鲍开了一辆车号为鲁EH1**的五菱面包车,孟庆鲍说面包车上有弹弓,韩守强、徐红林跟着就上了面包车。其在苏宁物流公司南头的章锦村放下自己的车,和孟某某坐着孟庆鲍开的面包车来到的现场。孟庆鲍拉着他们到了从旅游路到潘庄的路上向苏宁拐弯的地方,徐红林和韩守强下车,他们埋伏在这里准备打苏宁的班车。孟某某在苏宁电器东门往南的一条东西路下车,拿着弹弓,向东面去了,其不知道他打没打,孟庆鲍拉着其到了苏宁北边的一个丁字路口,其看到小朱骑着摩托车。其从车上拿了一把弹弓和几个钢珠下了面包车上了小朱的摩托车。小朱用摩托车载着其到了苏宁东门的北侧路边,这时其看到孟庆鲍的面包车已经停在了苏宁东门的北侧路边,小朱带着其到了苏宁仓库的最北侧,其下车后来到了仓库东边的路边的绿化带,用弹弓装上钢珠冲着苏宁的仓库的玻璃打了两下,但是没有打到玻璃,打在了墙上。打几下其没有钢珠了,其就朝孟庆鲍的面包车走过去拿钢珠,其看到孟庆鲍也在用弹弓打苏宁仓库的玻璃。其问孟庆鲍还有钢珠没有,孟庆鲍就从车上给其拿了几个钢珠。其拿完钢珠后,就在紧挨着面包车的北侧的绿化带里冲着仓库玻璃打了一下,但是没有打到玻璃。他们就在那里说了一会话,他们说话的过程中孟庆鲍又用弹弓装上钢珠打了仓库玻璃一下。然后小朱就骑摩托车把其带回工地了。回去后孟某某又叫其去装货了。其和小朱的弹弓、钢珠都是���庆鲍给的。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济南富泰物流公司工作。其同事平时都叫其赵阳,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们聚在一起吃烧烤,在喝酒的过程中,孟庆鲍说:他们公司现在车辆也多了,想让苏宁给他们增加业务,其去找苏宁物流经理范某某谈这个事情,但是范某某不同意给他们增加业务量,他们得想办法“治治”苏宁。因为韩守强平时好玩弹弓,一致同意用弹弓打苏宁的车辆。徐红林和韩强都表示积极参与这件事。他们吃完烧烤以后,其和王某甲就到苏宁提货,他们到底是谁去用弹弓打与苏宁物流相关的车辆其就不知道了。第二次是6月6号晚上,徐红林被抓的那一次,是在微信群里看到的,但微信群里说的不是很详细,光说是去打弹弓去了,到底怎么打的微信群里也没有说。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济南富泰物流公司开车��货。他自己买的车挂靠在富泰物流,富泰物流负责给他们给苏宁物流结账,对他们进行管理。其知道孟庆鲍于今年4月份至6月份他组织部分员工用弹弓打苏宁物流车辆的事情,时间比较长了,其也记不很清楚了,大约4月份中旬一次,6月初有一次,他们一起吃烧烤喝啤酒的时候,其记得孟庆鲍给他们说过:他们公司现在车辆也多了,想让苏宁给他们增加业务,其去找苏宁物流经理范某某谈这个事情,你们在背后给苏宁施加压力,他们得想办法“治治”苏宁。孟庆鲍说他们用弹弓打苏宁的车,真要是逮住也不是大罪过。其就知道三次,一次是4月中旬他们一起吃完烧烤,孟庆鲍提出用弹弓打苏宁的车,一次是5月底,他们也是吃烧烤以后,孟庆鲍提出去打苏宁的车,6月7号早上,听说孟庆鲍带着去打弹弓,徐红林被抓了,还有他们有一个微信群,在群里也说过这些事,但���他们的微信群徐红林被抓后,接着就把其踢出来了,群里说的这些事情都没有了。但是每一次是谁参加的其都不知道。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当汽车司机运输货物,上下班时也当做班车接送公司员工。2015年5月29日晚上9点30分左右,其开车送公司员工下班时,在济南综合保税区B7路通向潘庄路的路口,车的前挡玻璃、左侧前门玻璃、右侧前门的三角玻璃和右侧后门玻璃,后挡玻璃被钢珠打毁坏了。被打毁玻璃的车是一辆江铃全顺6座面包车,白色,车身有苏宁快递的标志,车牌号鲁A960**。当时车上有5个公司员工。当时是从公司的东门出了厂区,然后向南开到济南综合保税区B7路路口斜道(通向潘庄路)向南时其听到车的右侧前门玻璃处响了一下,当时其没有在意就继续向前行驶,这时车上的员工说右侧车门玻璃被打坏了。其就停下���,在车上向右侧查看右侧车门玻璃,看到右侧车门前面的三角玻璃被钢珠打了一个洞。然后就将车停下打开车的双闪灯。下车在车的左侧打电话给公司领导汇报情况然后报警了。就在这时从车的右侧连续打来多次钢珠,多少次其也不知道。他们怕伤到人就和车上的员工离开车,向南走出去三四十米,然后听见车一直响了好多次。他们一直等到110民警赶到后才到车前检查车辆。发现车的前挡玻璃、左侧前门玻璃、右侧前门的三角玻璃和右侧后门玻璃,后挡玻璃被钢珠打毁坏了。当时110民警在车的里面和车外提取了大约十来个钢珠。当时天比较黑,也没有路灯,没有看见什么情况。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9日晚上其在苏宁物流公司装好货出来,大约是21点左右,其开着他的货车到了苏宁物流公司南边的保税区围网南头的那条东西路上,从这条东��路走到西头向左拐弯的地方,其开车正常行驶着,他的货车的右门玻璃突然被打碎了,当时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打的。但是其当时没有敢停车,又向前开了大约五六十米,在这过程中还有东西打到了他的车里,打在了他的身上。在他的车前边有苏宁的一辆大面包车,也被打碎了玻璃,停在了路上,其也就把他的车停在了苏宁大面包车的前面。其下了车问面包车上的人怎么回事。面包车上的人说有人拿弹弓打车玻璃。其下车后在路的两边还有人拿弹弓打他的车。其先给他的车队的队长打电话,队长说让其先报警。警察来了之后,看了现场说是弹弓打的钢珠。警察让其第二天到派出所记笔录,车的右玻璃被打碎了,车身上被打的有凹印。修车花了750元钱。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综合保税区仓库干保安员。2015年6月3日18点30上班到6月4日8时其负责巡逻。其在南门值班室内,其听见在东门门岗值班的李某甲对讲机内喊:“东门的岗亭玻璃被人打了。”其准备出门骑车去看看,这时监控室内值班的刘延喜让其先别过去惊动了对方,先报警让警察来抓住他们。刘延喜拨打110报警,这个时间是2015年6月4日00:15。刘延喜报完警后等民警到现场的时候其听见噗地一声,其说:“坏了,监控室的玻璃被砸了。”其俩赶紧躲在墙体后面。三四分钟后听见外面没有动静了其才从监控室出来回到南门,叫上值班人员老夏一起去东门查看。这个时候看见围网里面有一辆车正在调头离开了现场。他们查看了一下东门岗亭朝东的窗户玻璃被砸坏了,另外监控室朝东的窗户下面的一块双层玻璃被砸坏了外面的一层。在东门岗亭外面找到四颗钢珠,监控室的位置其没有找到东西。监控室的玻璃长六七十厘米,宽约四五十厘米,双层玻璃的外面一层被砸碎了。东门岗亭的玻璃宽约六七十厘米,高约一米。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综合保税区苏宁物流公司保安员。2015年6月3日晚上其在苏宁东门值班,大约到了2015年6月4日零时5分左右,其听见从东门前的路北边有三声像是用钢珠枪由东向西打钢珠,钢珠打到苏宁东墙铁栅栏上的声音,当时其也没有在意。大约过了十来分钟,由东门前的路东侧向东门传达室用钢珠枪发射钢珠,大约打了十多枪,其在今天上午查看时,发现有十一个钢珠打在传达室的痕迹,其中有传达室东窗户的玻璃上被打了有4个孔,其它都打东传达室的外墙上。当时其也没敢出来,在传达室玻璃被打时其用对讲机喊公司巡逻岗过来,等巡逻岗王某乙(音译)过来时就不打了。然后就报警了。当时天比较黑,也没有路灯,其只是听见的声音,没有看见任何人���车,也没有看见在什么地点打的和用什么打的。警察在勘察现场时发现了地上有钢珠,钢珠的呈圆形,直径大约在两三毫米左右。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做个体汽车运营。他的车牌号是:鲁A819**,是一辆白色的“唐骏”牌货车。2015年6月6日晚,上其开车去苏宁物流公司拉货,11点30分左右,其开车拉着货从苏宁物流公司东门出来后向南行驶,当其沿一条土路准备左转到一条通往历城区潘庄的南北路时,其听见“啪”的一声,其想肯定是有人用什么东西打他的货车,其也没敢停车,开着车就走了,回家后发现他的货车右侧靠后箱板上拉着的一台海信牌空调的外包装箱上被人用不知用什么东西打进去了一个凹点,但空调没受什么损伤。前几天的晚上,也是在这条路的北侧,其和其岳父韩凤林开着这辆车拉货时被几个人投掷的东西打过,其中其岳父的右侧太阳穴处不知被什么东西打了一下,随后又听见“啪、啪、啪”的响了好几下,当时其还以为是下冰雹了,就继续开车走,不一会其岳父说他的头流血了,其才意识到刚才他的车被人不知用什么东西打了,回家后发现他的右侧驾驶室车门玻璃下的铁皮被人打进去了一个凹点,其在车上也没找到钢珠、石头之类的东西。第二天,其去苏宁物流公司拉货时听说那天晚上有好几辆车被人用钢珠打了。1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6日20点40左右,其同事开着车和其一前一后,在潘庄南北中心路东侧通往康巴斯公司的斜路上,行驶的时候,在潘庄公路与刚修德往东的公路交叉口5米左右处,其看到公路上有石块摆在路上,他的同事下去搬石头李,搬完上车准备开车走时,其听到啪的一声,声音很大,其以为车出了故障,检查了一下没有发现什么,到了潘庄小区门口以后,他的同事发现他的别克君越车号鲁A656**车前面玻璃下侧被硬物打了,玻璃打花了。其同事开的鲁A960**江铃全顺被硬物打在车后左门的玻璃上,玻璃打了一个洞。12、书证:(1)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记录》证明:被害人李某乙、韩凤林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2)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记录》证明:济南苏宁电器物流公司总经理范某某对鉴定意见不认可,不提出重新鉴定;(3)被害人李积明《关于车辆被砸一事的声明》证明:没有明显的损失,放弃追究行为的责任。1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被告人损坏苏宁公司损坏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1609元。14、苏宁物流公司财务人员张立出具《代收赔偿款明细》证明:济南苏宁物流公司财务人员张立收到孟庆鲍等三人赔偿苏宁维修费用6691.60元。15、被告人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6、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孟庆鲍、韩守强投案自首及被告人徐红林被抓获的经过。17、被告人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一致,与物证、书证相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因车辆被停运而多次采取非法手段任意毁坏济南苏宁电器物流有限公司的财物,进行打击报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孟庆鲍、徐红林、韩守强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为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害单位的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庆鲍、韩守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孟庆鲍、韩守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红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庆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徐红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韩守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弹弓3把、8毫米钢珠40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道云人民陪审员  王现宝人民陪审员  贾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窦钰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