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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运章与沂南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运章,沂南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100号原告:高运章,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建亮,男,汉族,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沂南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运章与被告沂南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运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高运章负担。审判员  陈公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