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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起源铁山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起源铁山油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435号申请人: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文化路金宝商厦2楼2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8258504-9。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起源铁山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山口村。组织机构代码证:10273373-1。法定代表人:何立,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起源铁山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起源铁山油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在1000000元内进行保全。担保人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出具的一份价值100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起源铁山油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良乡中路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