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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金德辉申请执行雷洪均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辉,雷洪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金德辉,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章乙,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洪均,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金德辉申请执行雷洪均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有财产后恢复执行。本案尚有案款45463元未执行,执行费582元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