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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代小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小伟,曾用名代晓伟,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大学文化,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小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蕴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代小伟与网友张某一起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洋人街玩耍。在洋人街爬山期间,被告人代小伟走在被害人张某身后,趁张某不备之机,从其帮张某提的挎包内盗走张某的IPHONE6S(16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192元),后又骗得张某的ID及密码,并通过盗得的手机,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走张某银行卡资金500元。被盗手机被代小伟销赃获款2400元。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代小伟在重庆市南岸区被抓获。归案后,代小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张某的谅解。基于上述指控,控方建议对被告人代小伟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购置凭证、赔偿书、谅解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物品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代小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小伟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小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谢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