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7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嘉荣、桂某甲等与陈彩珍、桂小龙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嘉荣,桂某甲,陈某甲,陈彩珍,桂小龙,桂乙,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7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嘉荣,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家杰,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彩珍,女,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小龙,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乙,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巧怡,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桂某甲,男,201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桂乙(桂某甲之父),即本案被上诉人之一。原审原告:陈某甲,男,200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陈某乙(陈某甲之母),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XXX号底层。法定代表人:郭昕,总经理。上诉人陈嘉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彩珍、桂小龙、桂乙及原审原告桂某甲、陈某甲,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嘉荣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嘉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嘉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60元,由上诉人陈嘉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慧忠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