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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深圳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xxxx工程有限公司,常州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725号原告:深圳xxxx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州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路229号。原告深圳xxxx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x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xxxx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xxxx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xx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益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