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986号
原告:唐波,男,1990年6月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被告:樊冠陇(曾用名樊冠龙),男,1988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波诉与被告樊冠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波于2016年10月12日以被告樊冠陇已全部履行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波负担。
审判员 谭家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