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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986号

唐波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986号

原告:唐波,男,1990年6月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被告:樊冠陇(曾用名樊冠龙),男,1988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波诉与被告樊冠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波于2016年10月12日以被告樊冠陇已全部履行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波负担。

审判员  谭家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