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282号
原告:赵慧伟,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杨,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林超超,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赵慧伟为与被告陈杨、林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90000元及利息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9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09年9月21日,被告陈杨、林超超登记结婚。2014年3月24日、2014年4月8日、2014年8月10日、2014年9月1日被告陈杨分四次向原告借款90000元、150000元、250000元、300000元,合计7900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杨、林超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共同偿还给原告赵慧伟借款79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被告陈杨、林超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夏群佩
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
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俊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