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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828号之一

郑长江与于建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长江,于建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3828号之一

原告:郑长江,男,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于建泉,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长江诉被告于建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