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3828号之一
原告:郑长江,男,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于建泉,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长江诉被告于建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