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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民初331号

李心凤、宋爱英与王贵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心凤,宋爱英,王贵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331号

原告:李心凤,山西省娄烦县娄烦村居民。

原告:宋爱英,山西省娄烦县娄烦村居民。

被告:王贵存,出生年月日不详。

原告李心凤、宋爱英与被告王贵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李心凤、宋爱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心凤、宋爱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心凤、宋爱英负担。

审判员  段晋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田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