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331号
原告:李心凤,山西省娄烦县娄烦村居民。
原告:宋爱英,山西省娄烦县娄烦村居民。
被告:王贵存,出生年月日不详。
原告李心凤、宋爱英与被告王贵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李心凤、宋爱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心凤、宋爱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心凤、宋爱英负担。
审判员 段晋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田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