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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503号

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叶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叶军,赵丽

裁判文书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503号

申请人: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叶军,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赵丽,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启智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汪 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