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503号
申请人: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叶军,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赵丽,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启智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汪 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