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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财保82号

梁镜希、郑小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镜希,郑小玲,钟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财保82号

申请人:梁镜希,男,汉族,1953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

申请人:郑小玲,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

申请人:钟海波,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梁镜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小玲、钟海波的财产在人民币6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梁镜希已提供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路××号××梯××房及××号杂物房的房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镜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小玲的车牌号码为粤H×××××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查封申请人梁镜希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路××号××梯××房及××号杂物房的房产【权利证号:××××××】。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梁镜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