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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947号之一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淑清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大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淑清,女,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郑淑清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执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但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同时,本院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