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7589号原告相民远,男,1973年6月1日出生。被告韩树东,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民远与被告韩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民远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树东名下的北京市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室楼房一套进行财产保全,在保全期间不允许其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曹乃祥以其所有的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楼房一套为原告相民远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相民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曹乃祥提供的担保财产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其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产权人。
二、对曹乃祥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后,对被告韩树东名下的北京市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室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如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