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民初1995号
原告:刘萍,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张井付,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凯,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萍与被告张井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萍与被告张井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井付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妻子钟平是朋友关系,2015年1月8日钟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同年5月14日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两笔借款钟平均出具借条且约定月利息2分。2016年8月10日钟平去世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张井付辩称,1、对于钟平生前所欠债务如经查证属实,应从钟平的遗产和其生前债权中予以偿还;2、钟平生前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8日、5月14日钟平分别向刘萍借款7万元、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条均载明“利息2分”。钟平与张井付系夫妻关系,钟平于2016年8月10日去世后,刘萍向张井付催要借款,张井付拒不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钟平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钟平向刘萍借款1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应承担清偿责任。但钟平已于2016年8月10日去世,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张井付应当对钟平生前所���的17万元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张井付辩称钟平生前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提供(2016)皖032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加以证明,但该判决书只能证明钟平生前与他人有民间借贷纠纷,不能证明本案中的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对于张井付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借条中载明的“利息2分”,刘萍诉称是月利息2分,但张井付辩称该条款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
本院认为,刘萍将资金借给钟平做生意,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息,不属于向生活需要帮助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且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通常都比较短,当事人为计算的方便通常约定的利息都是月利率而不是年利率,故综合考虑钟平借款的用途、民间借贷利率约定的实际情况、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一般人对“利息2分”的理解,本院认定为该条款对借款利率的约定应是“月利率2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井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萍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分别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9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被告张井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