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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4530号

海鸥与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海鸥,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530号原告海鸥,女,1958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蒋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鸥诉被告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鸥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