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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执112号

黄成玺、陈忠与新疆昶隆伟业生态能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成玺,陈忠,新疆昶隆伟业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黄成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陈忠,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昶隆伟业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68272184-0

法定代表人:张孝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成玺、陈忠与被执行人新疆昶隆伟业生态能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成玺、陈忠于2016年10月11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执112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险峰

代理

审判员  郑 霞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