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096号
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万香 关注公众号“”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096号
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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