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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096号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096号

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