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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刑初274号之三

侯善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侯善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刑初274号之三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善彪,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临沂市罗庄区。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现在逃。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善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侯善彪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罗庄区临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头村路段时,撞到了正在打开的刘加利驾驶的鲁Q×××××号小轿车的右车门上,造成被告人侯善彪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当天经抽取侯善彪静脉血5ml,检出其乙醇含量为15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侯善彪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赵文湘

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

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曲圣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