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294号之一
被执行人:佛山市扩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14号二层201、202号,组织机构代码:68635732-9。
法定代表人:邱桂燕。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扩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扩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已经停止营业。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5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