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314号
原告:王怀克,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周涛,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子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克与被告李子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伟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