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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314号

原告王怀克与被告李子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怀克,李子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314号

原告:王怀克,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周涛,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子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克与被告李子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伟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