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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017号

吉林市和平医院与李培峰、吉林市昌邑区新建社区养老院、吉林市森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和平医院,李培峰,吉林市昌邑区新建社区养老院,吉林市森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017号

原告:吉林市和平医院,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革,该医院负责人。

被告:李培峰,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胜小区。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新建社区养老院,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李培峰。

被告:吉林市森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

法定代表人:李培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和平医院诉被告李培峰、吉林市昌邑区新建社区养老院、吉林市森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家兴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李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