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017号
原告:吉林市和平医院,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革,该医院负责人。
被告:李培峰,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胜小区。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新建社区养老院,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李培峰。
被告:吉林市森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
法定代表人:李培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和平医院诉被告李培峰、吉林市昌邑区新建社区养老院、吉林市森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家兴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李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