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167号
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廖世星,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漠。
被告:林起斌,男,1986年1月6日出生。
被告:郑兰兰,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林起钰,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陈美珏,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林金桃,女,1992年7月29日出生。
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起斌、郑兰兰、林起钰、陈美珏、林金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林起斌、郑兰兰、林起钰、陈美珏、林金桃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计1092元,由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罗世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