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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邱洪亮、刘春红、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邱洪亮,刘春红,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被执行人邱洪亮,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刘春红,女,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邱洪亮、刘春红、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邱洪亮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本金813546.53元,并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按约定利率8.1%计算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8.1%上浮50%计算支付逾期罚息。

二、被告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刘春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刘春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的请求中止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