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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1057号

赵玉梅、姜刘成与呼图壁县鑫江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梅,姜刘成,呼图壁县鑫江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057号

申请人:赵玉梅,女,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现住呼图壁县。

申请人:姜刘成,男,汉族,1996年8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现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鑫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五工台镇83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姜永吉,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鑫江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鑫江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玉梅、姜刘成案件款28105元。未执行标的24105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322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沙塔尔

审判员  夏 翔

审判员  盛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