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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2145号

王智浩与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罗立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智浩,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罗立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浩。被执行人杨秋菊。被执行人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立功。申请执行人王智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罗立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罗立功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罗立功收入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