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486号
原告:深圳飞丽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凯利莱大厦吉信阁9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2Y497。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树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大旺益万家百货商店,住所地:肇庆市大旺旺都花园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08600011294。经营者:李伟刚,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马自敬,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该商店职员。
原告深圳飞丽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大旺益万家百货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原告深圳飞丽达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飞丽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原告深圳飞丽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海波
审 判 员 李月明
人民陪审员 梁始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玉华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