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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1财保3号

申请人刘烁与被申请人张文鑫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烁,张文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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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1财保3号

申请人:刘烁,女。

被

申请人:张文鑫,男。申请人刘烁与被申请人张文鑫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烁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黑FT**号捷达出租车进行查封。担保人李平用其所有的位于乌马河区红旗街面积为106.13平方米的砖木结构私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文鑫所有的黑FT20**号捷达出租车。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被申请人张文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庞志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