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131号
原告:王某,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张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务工,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