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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2131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131号

原告:王某,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张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务工,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