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620号原告袁丽红,女,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戴俊秋,辽宁东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辽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年庆宣,曾用名年庆轩,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年艳秋,女,满族,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职工,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被告年庆宣女儿。委托代理人付宝树,男,汉族,沈阳市军转办职工,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被告年庆宣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丽红诉被告年庆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丽红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丽红承担。
审 判 长 李 铁 权
代理
审判员 费 晓 波
人民陪审员 李成奎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伊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