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念念,女,199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倩,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左念念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根海,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左念念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系左根海妻子),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任桥镇小左村大左组**号,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华海小区*栋*单元***室。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刘玺(系刘某父亲),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理人:蔡军燕(系刘某母亲),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美,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左念念、刘倩、左根海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过程中,上诉人左念念、刘倩、左根海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左念念、刘倩、左根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左念念、刘倩、左根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上诉人左念念、刘倩、左根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润洲
审判员 庞 玲
审判员 陶 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广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