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姚铁军,男,53岁。被执行人于金江,男,41岁。本院在执行姚铁军与于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姚铁军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秉臣
审 判 员 李月菊
代理
审判员 曲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