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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689号

姚铁军申请执行于金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铁军,于金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姚铁军,男,53岁。被执行人于金江,男,41岁。本院在执行姚铁军与于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姚铁军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秉臣

审 判 员  李月菊

代理

审判员  曲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