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0989号
原告:金关珍,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荣,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苏农,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郎雁,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第三人:朱悦华,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关珍与被告高荣、第三人郎雁、朱悦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关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关珍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金关珍负担。
审 判 长 翟献武
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
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