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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0989号

989金关珍与高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金关珍,高荣,郎雁,朱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0989号

原告:金关珍,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荣,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苏农,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郎雁,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第三人:朱悦华,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关珍与被告高荣、第三人郎雁、朱悦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关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关珍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金关珍负担。

审 判 长  翟献武

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

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