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752号
原告:岳某,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岳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岳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审判员 赵志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