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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752号

岳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岳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752号

原告:岳某,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岳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岳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审判员  赵志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