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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3314号

白树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树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314号

原告:白树强,男,汉族,1977年7月7日生,住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地址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1948165。负责人刘凤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树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树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树强承担。

审判员  蔡铁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