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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2664号

曹振川与石家庄天溢香豆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振川,石家庄天溢香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2664号原告曹振川,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石家庄天溢香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振川与被告石家庄天溢香豆业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59.5元。

审 判 长  刘丽平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亮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闪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