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特13号
申请人:汪良,农民。
申请人:王杨龙,农民。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汪良与申请人王杨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10月12日经望江县长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王杨龙自愿赔偿汪良(车辆损失费用)75000元整;
二、王杨龙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既告终结,汪良就此事不能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王杨龙提出任何要求;
三、付款方式:王杨龙于2016年10月12日支付汪良30000元(已支付),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17年7月1日前付清;
四、本协议系双方平等、自由协商之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汪良与申请人王杨龙于2016年10月12日经望江县长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马海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德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