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148号申请执行人郝进林,男。被执行人郝静波,男。被执行人郝兰英,女。被执行人郝玉蓉,女。申请执行人郝进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20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静波、郝兰英、郝玉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为郝进林办理XXX房屋的产权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慎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玉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