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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058号之一

陈赞、冯良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赞,冯良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赞,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冯良永,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陈赞与被执行人冯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赞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良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9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执行费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冯良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一时无法查找,未查控在案;另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冯良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赞以被执行人冯良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赞以被执行人冯良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0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