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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745号之二

申请人杨信与被执行人安阳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信,安阳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7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信,男,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安阳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阳市北关区洹北韩陵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黄永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74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安阳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20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