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0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敏,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彬彬,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在执行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吴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有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