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880号
原告:王凯,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献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住所地献县,组织机构代码71586044-2。
主要
负责人:齐洪山,该公司经理。王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凯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凯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凯负担。
审判员 孙昌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秀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