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701号
被执行人:马伟,又名马炜,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马伟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伟2014年1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1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现被执行人马伟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