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465号原告韩涛,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李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韩涛诉被告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韩涛承担。
审判员 潘庆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怡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