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718号
原告:黄某,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韩某,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晓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